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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劉雅惠
聲 請 人 劉炳煌
聲 請 人 劉義雄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申安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申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向該管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吳申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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