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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劉雅惠
聲 請 人 劉炳煌
聲 請 人 劉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申安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申安之繼承人吳俊源、吳淑芬業於嗣後死亡,其自吳申安所繼承之權利義務應由其二人之繼承人繼承,請再提出吳俊源、吳淑芬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向該管管轄法院查明吳俊源、吳淑芬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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