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勞小調,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銀珠
相 對 人 李佳娟即衣哲服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424條第1項規定,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揆諸首揭法條,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