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國小,2,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榮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63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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