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106,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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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施淑珍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3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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