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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陳冠蓁
被 告 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42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4年8月21日前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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