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00號
原 告 施卉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