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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陳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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