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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柯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台幣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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