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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22號
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 告 蔣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420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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