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367,20151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靖雯
法定代理人 孟繁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維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