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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7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劉仁裕
被 告 蔡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060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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