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昇
被 告 李鑫春即李福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907元,及自民國9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98%的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的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
│ │項 目 │新台幣 │
├─┼────────┼───────┤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2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35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