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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游智泉
被 告 袁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81元,及其中新台幣19,545元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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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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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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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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