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437,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張川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24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6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
│  │項     目       │新台幣        │
├─┼────────┼───────┤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2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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