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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66號
原 告 詹益民
訴訟代理人 詹貴麟
被 告 吳承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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