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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28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周坤岩
徐宏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以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以追加起訴暨部分撤回聲請狀表示本件被告為鐘小燕之法定繼承人,惟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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