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救,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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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坤田
代 理 人 蘇書峰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吳青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即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302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在案乙節,業據其提出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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