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救,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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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雅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相 對 人 領鉅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

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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