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政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承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