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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7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鈵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3,819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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