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204,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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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

二、上訴狀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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