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22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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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洪明珠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被 告 周能心
周國棟
周杉隆
周建興
周文彬
周天祐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玉婷
被 告 周煙
周文珮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芝豪
被 告 林芯岑
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被 告 周樞沐
周樞宜
周樞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如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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