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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政毅即徐三明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被繼承人曾吉祥所遺之遺產」為何?並提出曾吉祥之遺產清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曾秀涓、曾秋英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如未能按址送達,則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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