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34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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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
代 理 人 劉文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淑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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