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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楊啓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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