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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原 告 朱祐賢
孫凡皓
陳怡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宏間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7,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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