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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代 理 人 蔣文邦
被 告 余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佩芳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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