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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隆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3,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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