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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尚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相 對 人 林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欄中,關於「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申請公司名稱變更為尚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故聲請更正聲請人等語。
二、經核對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函,認聲請人所述情節係為真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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