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14號
原 告 王素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黃端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