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調,35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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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宇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全(LY VAN TOAN)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陳被告仍在臺灣境內之具體證據(如入出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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