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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聰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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