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補,1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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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8號
原 告 羽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弘宗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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