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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品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各宏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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