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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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