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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金在、賴續美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賴續美應就相對人施金在名下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83年11月15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所設定抵押權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惟經本院於105年3月2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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