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再審被告 李銀培
張素馨
莊茂楠
莊博均
莊佳妤
莊紫妍
受告知人 李雪卿即楊李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3,530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受告知人李雪卿即楊李雪卿及再審被告李銀培、張素馨、莊茂楠、莊博均間就被繼承人李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⑶受告知人李雪卿即楊李雪卿及再審被告李銀培、張素馨、莊茂楠、莊博均間就被繼承人張塗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⑷再審及原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其主張略以:原審訴訟程序中,再審原告查得被繼承人張素珍業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即再審被告莊茂楠、莊博均、莊佳妤、莊紫妍尚未就被繼承人張素珍繼承被繼承人李粉及張塗城遺產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遂向原審聲請追加再審被告莊茂楠、莊博均、莊佳妤、莊紫妍應就被繼承人張素珍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同共有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即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然再審原告於原審確定後即於105年5月19日調閱系爭遺產登記謄本,始知再審被告已於訴訟中即104年8月19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再審被告莊茂楠、莊博均,致再審原告無從依原審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因再審原告於前訴訟中皆未能得知被繼承人張素珍之遺產已於104年8月19日由再審被告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再審被告莊茂楠、莊博均。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另一程序之新開,但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自不容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參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
本件再審原告既係對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22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自僅得以原確定判決之對造當事人作為再審被告,而原確定判決之對造當事人即被告,除李銀培、張素馨、莊茂楠、莊博均、莊佳妤、莊紫妍外,尚有被告張艾綺,再審原告卻未將原確定判決當事人之張艾綺作為再審被告,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故再審原告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即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50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再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市│鄉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同共有 │
│1 │彰化│花壇│長沙│ │0122 │田│1,526.65│2/9 │
├─┼──┼──┼──┼──┼───┼─┼────┼───────┤
│2 │彰化│花壇│長沙│ │0123 │田│ 93.23│公同共有2/9 │
├─┼──┼──┼──┼──┼───┼─┼────┼───────┤
│3 │彰化│花壇│橋頭│ │0516 │建│ 270.90│公同共有1/18 │
├─┼──┼──┼──┼──┼───┼─┼────┼───────┤
│4 │彰化│花壇│橋頭│ │0519 │養│ 15.75│公同共有1/18 │
├─┼──┼──┼──┼──┼───┼─┼────┼───────┤
│5 │彰化│花壇│橋頭│ │0504 │建│ 63.45│公同共有 │
│ │ │ │ │ │ │ │ │614/1000 │
├─┼──┼──┼──┼──┼───┼─┼────┼───────┤
│6 │彰化│花壇│橋頭│ │0505 │建│ 75.08│公同共有1/1 │
└─┴──┴──┴──┴──┴───┴─┴────┴───────┘
┌─┬───┬──────┬───┬────────────┬─────┐
│編│ │ 基地坐落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建物門牌 │屋層數│合計 │及用途 │ │
├─┼───┼──────┼───┼──────┼─────┼─────┤
│1 │彰化縣│彰化縣花壇鄉│住工用│一層:45.32 │無 │公同共有 │
│ │花壇鄉│橋頭段505地 │、加強│二層:46.92 │ │1/1 │
│ │橋頭段│號 │磚造、│合計:92.24 │ │ │
│ │189建 │----------- │002層 │ │ │ │
│ │號 │彰化縣鳥松巷│ │ │ │ │
│ │ │12弄14號 │ │ │ │ │
└─┴───┴──────┴───┴──────┴─────┴─────┘
附表二: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 │縣 │鄉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
│號│ │ │ │ │ │ │ │ │
├─┼──┼──┼──┼──┼───┼─┼────┼─────┤
│1 │彰化│花壇│長沙│ │0124 │田│3,018.18│公同共有 │
│ │ │ │ │ │ │ │ │2/9 │
└─┴──┴──┴──┴──┴───┴─┴────┴─────┘
附表三: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001 │李雪卿即楊李雪卿 │ 1/5 │
├──┼─────────┼─────────┤
│002 │李銀培 │ 1/5 │
├──┼─────────┼─────────┤
│003 │張艾綺 │ 1/5 │
├──┼─────────┼─────────┤
│004 │張素馨 │ 1/5 │
├──┼─────────┼─────────┤
│005 │莊茂楠 │ 1/10 │
├──┼─────────┼─────────┤
│006 │莊博均 │ 1/1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