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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潘樺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賀純一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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