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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西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公司名稱有誤,並聲請更正)
三、補正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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