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司調,544,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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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本源、尤村田、尤清源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一、請准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尤本源就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求將相對人尤本源等繼承自被繼承人尤火燦所遺上開不動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之等語。

惟經本院於105年11月8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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