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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17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呂佳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710元,及自民國92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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