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227,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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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洪明宏
被 告 陳學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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