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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5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梁哲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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