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272,2016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盛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馮瀚廣
徐玉秀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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