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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3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盧錫銘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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