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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360號
原 告 林彥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世芳間請求返還房租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但均未具體表明內容,則原告有無此項請求?如有,則具體金額多少?請提出陳報狀表明。
二、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①如原告並無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則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24,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②如原告有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則依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之金額,加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24,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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