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360,2016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360號
原 告 林彥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世芳間請求返還房租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但均未具體表明內容,則原告有無此項請求?如有,則具體金額多少?請提出陳報狀表明。

二、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①如原告並無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則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24,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②如原告有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則依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之金額,加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24,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