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39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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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3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景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承辦人員陳清祐雖撰狀為訴訟代理人,惟欠缺委任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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