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小,477,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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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天泓
被 告 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鳳即柯謝芯騏
被 告 柯有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0,688元,及其中新台幣87,465元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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