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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8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黃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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